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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财政局:限制采购国产将被拉入负面清单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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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了《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称《清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清单》中多条内容都与采购进口产品有关。《清单》第六条要求第四项要求,“禁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清单》第十条第五项要求,“禁止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清单》第十二条中,也有两项限制采购进口的内容:“禁止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禁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的行为。”
 

  《清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要求:“禁止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资格条件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排除民营企业;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法人资格,排除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经营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

(1)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妨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阻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4)在投诉处理中,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维护其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3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5条

 

4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5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标准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和符合性要求;

(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

(8)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 2 个或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26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8条

 

(二)采购需求及文件

 

7

未公开采购预算

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第30条

 

8

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无预算采购;

(2)超出采购预算;

(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1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

《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标准》(眉财行〔2017〕35号)

 

9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74条、28条、31条、32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3条

 

10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1

未公开采购意向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29号)

 

12

未按要求开展需求管理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未开展需求调查;

(4)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少于 3 个或者不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10条、第11条

 

13

非招标采购方式未按规定邀请供应商

(1)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外,邀请供应商不足3家的;

(2)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专家推荐代替采购人推荐;

(3)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超过50%。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6条

 

14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0条、22条

 

15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

(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2条

 

16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4)未载明支持预付款或预付款比例不足30%;

(5)未载明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17条、20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工作措施”第181项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

 

17

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

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

 

18

未依法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9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三)评审因素、办法

 

20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年限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

(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

(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第55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9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1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34条、第68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

 

22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

(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第55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24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9条

 

(四)开、评、定标

 

23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0条、第33条、第39条

 

24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

 

25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4条

 

26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

(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

(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

(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

(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4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45条、48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1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27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1)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或评审复议等,修改评审结果;

(2)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68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4条、第67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1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2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4条

 

28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位的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其他参与人员)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未按规定收取和公示采购代理费用;

(5)要求供应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1条、第70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1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23条

 

29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包括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2)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3)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4)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备查;

(5)采用电子化采购的项目,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6)对于供应商依法按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原件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7)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8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0

违规泄露信息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1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20条

 

31

未按规定确认采购结果并发出结果公告和通知书

(1)采购代理机构超过2个工作日送达评审报告;

(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确定采购结果;

(3)采购结果确认后超过2个工作日发布结果公告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4)结果公告与中标(成交)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5)未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发出结果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第69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第36条、第49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28条、第29条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5条

 

32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1)未依法依规在四川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8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3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2)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自行恢复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9条、第78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8条

 

(五)质疑处理

 

34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1)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

(3)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4)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5)质疑答复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

(6)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2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3条、第15条、22条、第36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川财采[2013]66号第4条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

 

35

未及时签订合同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6条

 

36

合同内容不完整

(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4)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1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6条

 

37

未及时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8条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6条

 

38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1)合同履行完成后,再追加采购的;追加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与原合同标的不一致的;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4)采购者和使用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者参与验收;

(5)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6)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复杂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除不属于检测范围的,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67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

仅适用采购人

39

未及时支付资金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采购人原因未按时支付采购资金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5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政府采购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采〔2021〕11号)第28条

仅适用采购人

40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采购活动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76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6条、第78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16条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2)省内多地申请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29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64条

 

2

评审前禁止行为

(1)无故迟到或缺席已答应参加的评审活动;

(2)未将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6)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7)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

(8)冒名顶替参与评审

(9)拒绝监督人员身份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2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13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63条、第64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3)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4)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5)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6)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7)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8)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有异议不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

(9)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履约的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

(10)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核对义务,造成分值汇总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或畸低等;

(11)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2)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3)评审尺度宽严不一,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75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1条、第60条、第62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29条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1)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3)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因劳务报酬低拒绝签署评审报告;

(4)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5)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6)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52条、第75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2条、67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5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29条

 

5

其他禁止行为

(1)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考试;

(2)参与以操控评审为目的得自媒体群或其他群;

(3)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

(5)参与需求论证、书面推荐供应商、履约验收、军队采购评审等过程中不依法依规履职;

(6)不按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7)检验复审合格后,不按时办理《证书》续聘盖章;

(8)检验复审不合格,拒不交回《证书》并继续从事论证、评审等与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13条、第27条、第63条、第64条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

 

2

转包、未按规定分包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3)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5条

 

3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4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7条

 

5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4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0条、第71条

 

6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拒绝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8条、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54条、第22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3条

 

7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3)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投诉查无实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3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37条

 

8

其他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除外)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0条

 

    注:1.《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后,相应内容将予以调整;

    2.未列入本《负面清单》的内容,依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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