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江大保护理念全面深入人心,船舶大气污染尤其是船舶尾气排放日益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关注。长江江苏段作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海船进入应使用硫含量小于0.5%的低硫燃油。但因水上客观条件的限制,传统执法模式难以对船舶航行过程中是否使用低硫油进行有效监控。
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2020“限硫令”和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方案》,张家港海事局通过创新研究,运用无人机挂载尾气检测装置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这是长江江苏段首次运用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实现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海事监管新途径。
3月20日,张家港海事局工作人员成功使用无人机搭载船舶尾气传感器在张家港港口综合保障基地对航经福姜沙南水道的“SAVINA(萨维娜)”和“瑞福泰”等船开展尾气检测。在检测到“瑞福泰”尾气二氧化硫疑似超标后,执法人员立即通报港区海事处二级指挥分中心,当场调派执法人员携带燃油快检仪提前到达该轮待靠泊位候检。在随后对该船的燃油取样检测后发现该轮燃油中硫含量达到0.168%ppm,超过了法律规定。目前海事部门正对“瑞福泰”轮进行立案调查。
无人机监测方式基于无人机挂载气体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红外烟雾嗅探技术对船舶排放的烟羽取样分析,通过测得尾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值,分析判断船舶燃油含硫量是否超标,进而安排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此项研究为海事主管机关提供有效可靠的手段,消除监管盲区,促进排放控制区内在航船舶的减排和长江江苏段空气质量的改善。
为什么要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近些年来,我国港口发展非常迅猛,船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迈入全新阶段,船舶与港口的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也逐渐加大。
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