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敏欣股份宣布,最近,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法院裁定允许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敏欣股份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起诉。
2019年7月29日,歌尔股份以敏芯产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侵犯了其第ZL2015211597.X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敏芯股份向歌尔股份承担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2021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歌尔拒绝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包括: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变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2024年6月11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来源:集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