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敏芯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就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敏芯股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2019年7月29日,歌尔股份以敏芯股份产品中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侵害其第ZL201521115976.X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敏芯股份向歌尔股份承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2021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歌尔股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的上诉请求包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2024年6月11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