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浙江建设的有序推进,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中向好,但噪声污染问题相对凸显。2023年开展的全省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噪声污染”列为专项治理任务之一。
对此,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等17部门日前印发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以国家行动计划蓝本,体现浙江特色,提出了法规标准、源头管控、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具体谋划了未来3年在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方面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
工业噪声方案,《行动计划》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持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和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
建筑施工噪声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监管。
交通噪声方面,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设施、轨道交通的维护保养,保持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噪声监测。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途经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居民投诉集中等线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建设全封闭或半封闭隔声屏障、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解决一批噪声污染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噪声监测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清单,设区市站点统一纳入国家监测网络管理。2023年6月底前,杭州市、宁波市完成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市完成站点布设、调整。统筹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杭州市、宁波市2023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市2024年底前完成。2025年1月1日起,设区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声环境质量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