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自2012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益完善,环境空气监测形成了国家 级、省部级、市、区(县)4级监测体系,目前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已建 成监测站点超过5000个,其中,包括国控站点数量1436个,经“十四五”国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优化调整工作完成后,国控站点数量将增加至近1800个,解决了城市新增建成区缺少点位、现有建成区点位密度不均衡等问题, 达到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国家级新区全覆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大气污染特征的逐年变化,对新阶段环境空 气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从颗粒物开始向颗粒物与臭氧等气态污染物的协同管控上偏移。制定《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技术规范》,顺应了新形 势下气态污染物重点管控工作的需求,有利于完善气态污染物监测监控标准体系, 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数据依据和管控方向。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 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RJGF 008-2021 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认证技术规范;GB 4208-2008 IP5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环办监测函[2017] 2027 号 大气 PM2.5网格化监测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技术指南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和比对评估等工作。
传感器法监测设备(sensor method monitoring equipment)指采用光散射、电化学、金属氧化物等传感器检测方法,可以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颗 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浓度状况的监测设备。在本文件中特指 SO2、NO2、NO、O3、CO 等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监测设备。
网格化监测(grid monitoring)为达到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 域分为网格化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网格化监测主要设备为传感器法监测设备。
系统组成与原理:
本规范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与测量原理进 行了描述。
监测系统由监测单元、数据传输及存储单元、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其他辅助 单元组成。监测单元是指网格化监测设备,由采样入口、测量装置和辅助模块等 组成,将环境空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输送到测量装置 并进行测量。数据传输及存储单元能够实时无线传输监测单元产生的数据、设备 工作状态信息等,并安全存储。数据处理分析单元是整个系统运行的中心,一般 由计算机、数据处理模块及系统管理模块组成,用于监测单元产生数据的换算、判别及网格化监测系统的管理等。其他辅助单元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安装 固定装置等。
电化学法、金属氧化物气体传感器相比于其他气体传感器,应用与研究较多, 且具有成本低、功耗低、灵敏度高等优点,国内外市场上的气体传感器生产厂家 的设计原理多为电化学法、金属氧化物。本指南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NO、O3、CO)网格监测系统网格化监测设备的测量方法推荐为电化学、 金属氧化物传感器法,同时鼓励其他原理传感器监测性能的提升。
数据采集与上传:
数据采集频次≤1min,上传频率为 1min,每小时监测时间应≥45min。 由于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监测均为连续测量,此条参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 监测技术规范》(HJ T 193 2005)的 5.2 要求,要求传感器法监测设备每小时监 测时间应≥45min,保证在每小时中采集到监测分析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75%以上。
数据查看与存储:
可通过设备主机显示面板或其他无线传输方式现场读取监测数据,并能够记 录存储至少 3 个月以上的有效数据。为了便于监测系统设备的现场质控工作,本规范建议监测设备需配备显示面 板,可以现场直接读取监测数值。未配备显示面板的设备应采用无线、蓝牙等其 他传输方式保证可以现场读取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