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和《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3﹞18号)中关于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的要求,即日起,大连市启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调查目的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是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为开展大连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管控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等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全市制定新污染物治理有关政策和计划、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122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
生产是指制造化学物质的活动;
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将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企业无需填报。
调查范围
1.基本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根据目前已掌握的信息,属于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共计3960种类。
2.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的化学物质,共计40种类。
3.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4种类。
4.公约履约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包括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和汞化合物。
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3960种类“三高”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
2.详细信息主要包括:40种类优评优控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
3.重点管控信息主要包括: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
4.公约履约信息主要包括: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汞及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调查程序
1.准备工作:各企业应提前准备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企业各类证件、原辅料清单、采购合同、生产使用记录台账、仓库记录、产品清单等文件资料,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定是否涉及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提高调查及填报效率。
2.筛查工作:2023年8月30日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次国家信息系统下发的名单,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形式与企业建立联系,组织指导各企业核实是否涉及调查范围内的化学物质,如不涉及出具书面承诺材料,如涉及则确定为调查填报对象。
3.调查工作:确定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2022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填报工作。以后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
4.填报工作:确定为调查对象的企业应登录“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号,根据制造、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名称或化学文摘号(CAS)填写企业在调查年内生产、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并填报相关内容。具体操作可参考系统首页“文档资料”。
责任和义务
1.填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核查要求:各企业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核对是否涉及调查范围化学物质,仔细填报信息系统。对因填报错误经审查后被退回的,应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严格按照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和数据,保证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拒绝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处理。
3.保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均当对填报的化学物质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工作保障
为保障调查顺利进行,现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公布如下,请涉及调查范围内企业主动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咨询,建立联系,配合完成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
主管|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供稿|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固土处
版式|刘洋晶
原标题:我市启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