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审定,拟将长三角地区互认计量技术规范《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检测仪校准规范》转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现将报批稿(文本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sscjgjjlc@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前。
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检测仪。由流量计、压力计、气体动力源(抽气泵和空气压缩机)、调节阀、切换阀和连接管道等元件组成。工作时,将被测样品以气密的方式佩戴在匹配的试验头模上,开启空气动力源,调整调节阀调至规定气体流量,流量固定的检测仪,选取相应固定流量点,模拟呼、吸气流。压力计测得的压力值即为被测样品呼气或吸气阻力值。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以及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的计量特性、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参考了JJG 875-2019《数字压力计》、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和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温度:(20±5)℃。
2.相对湿度:不大于 75%。
3.无影响输出稳定的机械振动,无明显空气流动。
4.校准用设备和检测仪在校准环境条件下一般静置1h,以达到热平衡状态。
5.校准用介质应为清洁、干燥的空气。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校准所需的标准器应满足表1要求。允许使用满足技术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进行校准。
2.其他仪器和辅助设备
a)压力(真空)泵;
b)三通及导压管等。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校准证书”;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校准环境的描述;1)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其中,“本次校准所用的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说明”中应包括标准器的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及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有效日期等说明。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中应给出每个被校准参数对应的示值误差以及相应的扩展不确定度和包含因子,如各被校点的扩展不确定度相差不大,可以取最大的代替。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一般建议为1年。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检测仪的校准。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包含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防护型口罩、儿童口罩、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