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水学〔2020〕85号)有关规定,由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地下水动态分析评价技术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针对水资源及水环境(包括地下水资源及环境)出现的严峻局面,2021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颁布了《地下水管理条例》,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监管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地下水资源,明确要加强地下水监测,要求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共分7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地下水评价单元与站网确定、地下水监测数据处理、地下水动要素评价方法、地下水分析评价成果等。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水位(埋深)、水温、水量、水质等要素的数据处理要求和动态分析评价方法,其分析评价结果适用于地下水月报、季报、年报及专题类等评价成果编制,编制成果可参照附录A。
地下水监测数据处理一般规定:
1.地下水实时监测数据包括自动监测站数据和人工监测站数据,在用于评价前应进行资料整编或初步处理。
2.资料整编参照《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T 247 和《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GB/T 51040 执行。
年度评价宜使用整编数据,其他评价可根据整编工作开展情况,优先使用整编数据。整编后的数据可直接应用于地下水动态分析评价。
3.进行评价时若整编工作还未开展,应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处理,监测资料与其他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分析。
4.高程系统统一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5.地下水实时监测系统和地下水整编系统中应对地下水水位(埋深)、水温、水质等监测数据及其变幅设置合理的阈值范围,并定期对阈值进行优化。超过阈值范围的监测值应及时进行人工校测。
6.同一次评价所用数据应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计算方式,并保持历年一致性。
7.一组监测数据中,个别数据明显偏离其余监测值的即为可疑数据。对可疑数据的判断和处理,参照《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 相关要求。地下水监测中不同的时空分布出现的可疑数据,应从监测点周围当时的具体情况(地质水文因素变化、气象、附近污染源情况等)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用统计检验方法来决定舍取。
8.水质监测数据应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
地下水水量数据处理:
1.水量数据包括泉流量监测数据和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数据。
2.泉流量数据处理参照《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T 247 执行。
3.地下水开采量资料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获取时,应对开采量监测井数据分析或使用抽样核查法评估农用地下水开采量的可靠程度,并加以修正。
4.水量数据不应进行插补,经审核定为“可疑”的水量监测资料,可按“缺测”对待。
5.泉流量和地下水开采量可使用特征值进行评价。特征值包括年开采量(泉流量)、月开采量(泉流量),年内最大、最小月开采量(泉流量)及其发生的月份。
6.进行数值统计时,单站开采量(径流量)缺测超过一个月时,不进行年统计。单位为万立方米,尾数应按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地下水水质数据处理:
1.水质数据发现可疑应及时查明原因,原因不明应如实说明情况,不得任意修改或舍弃数据。
2.对于专用监测井取水检测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应与区域地下水水质指标背景值进行比较。
对于可疑数据应进行留样复测或重新取样检测,同时从附近同层位常取水的生产井中取水进行检测并比较结果。
3.水质监测数据应按照各指标的标准检测方法所规定的结果表示执行。
4.水质监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 SL21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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