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行业标准】《在产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及预警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小组已完成起草工作,按照《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china_soil@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6月5日前。
地下水污染发生过程隐蔽,不易发现,且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对工业园区地下水的监管、防治提出了更高的科技需求。全国上规模工业园区2万多个,作为事故频发的重点污染源,是国家近年来高度关注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对象。
然而,国内对在产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预测预警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缺乏科学可靠的技术手段。为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订该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指南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等十分必要。
本指南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HJ/T 419-2007 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HJ 460-2009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1-2009 环境信息网络管理维护规范;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
本指南规定了在产园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的目的任务、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在产园区/工业园区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测监管预警工作。
总体要求:
1.以在产园区/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为主要监测对象。
2.开展地下水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充分依托园区水文地质调查与风险评价成果,必要时补充调(勘)查工作量,在地下水流场、溶质运移机理研究和污染源分布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编制监测设计方案,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现场实施。
3.监测设备应优先选择符合《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要求的普适型设备,可按照标准化、模块化方式集成多种水质指标监测仪器。
4.加强标准统一的数据通讯与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已建系统及共享模式,实现国家级-省级-县(市)级-环保监察员互联互通和实时联动,深化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和推广。
5.加强工作机制构建和运行。依托现有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明确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职能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与演练。
6.加强自动化监测与人工采样检测的结合。地下水污染风险监管与预警工作应充分依托园区及所在属地地下水环境监管工作基础、实现技防与人防的有机融合,不能简单替代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线监测指标选取:
监测指标通常包括常规五参(pH、电导率、溶解氧、浊度和温度)和水位;另外需根据园区特征污染物的调查结果,结合地下水在线监测较为成熟的理化指标(如耗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和氯化物等)进行关联性分析(可参见附录 A),确定理化指标;另外可选择铜、镍、铁、锰、六价铬等重金属指标;在线监测可根据污染物分布情况以及资金预算,不同的站点选择不同的指标进行在线监测。
监测设备选取:
1.根据监测精度需求选择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监测精度的前提下,宜选用运行可靠、功能简约、性价比高、安装便捷、易于维护、可实现自动预警的监测设备。
2.监测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适应监测点的环境条件,具备防雷、防水、防尘及耐高低温等基本性能。
3.监测设备应经过具有法定计量测试资质的机构校准或标定合格,且校准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
4.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应遵循《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可动态调整采样与上传频率等运行参数,适应监测需求。
5.监测设备原则上以有线供电为主;在不具备有线供电的区域,主要以投入式监测设备为主,可采用内置高性能电池供电。采用太阳能供电的仪器设备,配套的蓄电池容量必须保证监测设备在无日照条件下至少连续工作30天,在久雾久雨及6日照率小于30%的地区适当增大容量,太阳能电池板功率应与蓄电池容量匹配。采用一次性电池供电的低功耗仪器设备,在1小时采集和上报一次的工作频率下,应保证电池至少能供设备正常工作1年(即电池更换周期为1年)。
6.设备集成根据监测指标和设备选型实际情况,一般采用箱体式集成和站房式集成。箱体式设备实现通水、通电、微站地基基础施工,进电要求 220V/5KW,并配备工业级空调。
7.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园区地下水监管需要、水质监测精度需求以及资金投入预算情况,选择较少的监测指标和价格更低的监测设备;或采取按重点、分批次进行建设。
运行维护:
1.遵循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2.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故障统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护,维护工作应及时上报系统存档记录。
3.每月现场巡检不少于一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4.木生长导致太阳能电池板被遮挡的监测点,应及时修剪树枝。
5.具备电量自动测量功能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观察仪器电池电量;无电量自动测量功能的仪器设备,应每月进行人工检查。对电量不足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人工充电或更换电池。
6.工作期内出现数据异常的监测仪器设备,须在发现异常后24小时内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异常。
7.监测设备质保期不低于1年,后期年运行维护费不宜低于建设投资的 20%,可根据监测点数量、分布及维护难度等情况适当调整。
8.加强环保监测设施保护。对侵占、损毁、损坏监测设施的,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