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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中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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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 实验室作为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对于我国的科研人才的培育以及科研成果的诞生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出台有关实验室的政策、标准,助力实验室实力大力提升。
 

  4月26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关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文件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悉,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自2016年修订已实施7年,其中引用文件、示例等方面均有一定变化。为确保文件的适宜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该文件。现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填写《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5月29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这次文件修订的有33条,涉及食品安全、家用电器以及实验室校准、测量等方面内容,其中,实验室校准部分有15条,为主要修订内容。
 

  关于实验室校准,说明作出的修改有将“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改为“测量仪器名称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删减“如校准方法为《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797,测量仪器名称不应填写为‘扭矩扳子’”;将“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变更为“当实验室的能力只涉及规范规定的特定设备时,测量仪器名称应予以明确,不应扩大其能力范围”等。
 

  关于测量,说明作出的修改有7条,分别为将“‘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可溯源范围填写”改为“‘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可溯源范围填写”;将“通常情况下,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范围”变更为“通常情况下,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将“测量范围应与校准参量和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调整为“测量范围应与被测量和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等。
 

  此外,说明还删除了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39-2003,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2-2010”变更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2-2022”等。

  • 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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