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271—2022)》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参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颗粒物中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测定。
本标准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最低检出量为 0.8 µg~1.9 µg。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44 m3(实际状态),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6 µg/m3~0.02 µg/m3,测定下限为0.024 µg/m3~0.08 µ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 6 m3(标准状态),提取液体积为 100 ml,进样体积为 200 μl 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 0.2 µg/m3~0.4 µg/m3,测定下限为 0.8 µg/m3~1.6 µ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颗粒物样品中的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经水超声提取、离子色谱柱分离后,用抑制型电导检测器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峰高定量。
干扰和消除:
氟离子和乙酸、硫酸根和乙二酸等保留时间相近,不易有效分离,可更换阴离子分析柱类型,也可采用梯度淋洗、降低淋洗液浓度、减小进样量、降低流速等方式改善色谱峰的分离情况。
采用碳酸盐体系测定,当水负峰产生干扰时,可在样品与标准溶液中分别加入等体积相同浓度的淋洗液去除。
仪器和设备:
1.环境空气颗粒物采样器:性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 HJ 93 和 HJ/T 374 的规定。
2.离子色谱仪:具有电导检测器、阴离子抑制器。若使用氢氧根淋洗液,需配有淋洗液在线发生装置或二元以上梯度泵。
3.色谱柱:阴离子分析柱和保护柱,能实现对甲酸、乙酸和乙二酸的分离。
4.滤膜盒:聚苯乙烯(PS)或聚四氟乙烯(PTFE)材质。
5.样品管:聚乙烯(PE)、聚丙烯(PP)或聚四氟乙烯(PTFE)材质,容积≥100 ml,具螺旋盖。
6.超声波清洗器:功率 400 W 以上,频率 40 kHz~60 kHz。
7.注射器:1 ml~10 ml。
8.水系微孔滤膜针筒过滤器:孔径 0.45 μm。
9.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试样的制备:
取整张或部分滤膜样品(8.1),放入样品管(7.5)中,加入 100 ml 水浸没,加盖浸泡 30 min,置于超声波清洗器(7.6)中,在功率大于 400 W、水浴温度低于 20 ℃的条件下,超声提取 20 min。提取液经注射器(7.7)吸取,水系微孔滤膜针筒过滤器(7.8)过滤后,待测。试样密封保存,于常温下可保存 24 h,于 4 ℃以下冷藏可保存 3 d。
试样测定:
按照与标准曲线的建立(9.2)相同的条件和步骤测定试样(8.3)。如果试样浓度高于标准曲线最高点浓度,应稀释后重新测定,并记录稀释倍数 D。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最多保留3位有效数字,小数点后位数与方法检出限一致。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