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等。
家电产品进口税收政策梳理:1994年之前,我国关税主要实行特定减免政策,主要覆盖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科教、基础设施项目等,而适用进口减免税政策的家电产品占比较小,且主要为特区企业或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产品,不能作为商品销售。1994年,中央政府为加强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税收,建议自1995年起,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而目前,我国进口家电产品一般是按照25%的关税,13%的增值税进行征税,不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且不存在特定减免政策。
家电产品进口占比较低: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的市场规模分别为1282、1912、957、705亿元,同期上述四种家电进口金额分别为10.6、51.3、8.2、4.4亿元。粗略计算,2019年,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进口金额占全国零售额的比重分别为0.8%、2.7%、0.9%、0.6%。可见,进口家电规模占全国零售额的比重较低,对我国整体家电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小。
取消“停止减免税”对家电行业影响较小:由于我国大家电进口规模占比较小,此次取消“停止减免税”规定对整体家电市场的影响力度不大。而且,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家电制造大国,产量和出口量均位居全球首位,所以《通知》中涉及的家电产品并不会对国内家电制造业产生太大的冲击。考虑到目前的贸易环境和经济形势,取消“停止减免税”的规定可能是为后续出台减免税政策做铺垫,也比较契合现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不再执行《通知》有关要求也是中国履行多边贸易制度框架下的义务,是完善制造产业链结构后的自信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