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广泛征集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ejishu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7月31日。
放射源测井技术在石油、地质、煤炭等行业有着广泛的应用,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初步统计,在我国约有200余家核技术利用单位使用6000多枚放射源开展相关放射源测井工作,其中高风险放射源共有600多枚,约占10%。放射源测井工作已成为放射源工业应用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
目前,针对放射性测井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防护标准和石油行业标准,但标准内容与辐射安全防护及环保要求相比,侧重点不同,还不完善或存在局限性。
因此,放射源测井的辐射安全监管缺乏适用、完善的标准指导,给日常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有必要针对放射源测井工作的特点,制定技术规范,从而加强放射源测井实践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测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包括辐射防护及监测、放射性测井现场作业、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放射源贮存及运输、测井单位安全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本规范分为10个章节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辐射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放射源贮存及实验室要求、运输时辐射安全防护要求、使用时辐射安全防护要求、放射性测井单位安全管理要求、事故与应急章节。
本规范说明了适用范围为测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贮存、使用与送贮,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使用、事故应急处置及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引用参考的标准文件为基本标准、运输规程、密封源与非密封源标准、职业卫生防护标准、石油行业标准等。术语定义中描述了涉及的一些专业术语定义。辐射安全防护总则中对安全责任、防护大纲、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原则、工作场所分区原则、剂量限值与约束值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测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贮存、使用与送贮,放射性测井防护装置的配备使用及单位安全管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