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和指导排污许可证核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HJ 120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考本标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
基本原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技术机构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排污 许可证质量核查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满足环境管理决策的需要。
基本方法:
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各地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化水平、人员配置等情况,排污许 可证非现场核查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复算法、智能复核法等方法,现场核查可采用现场踏勘、核查 台账等方法。
核查准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制定核查计划,确定核查名单并收集核查资料。核查计 划可包括核查范围、核查行业、核查数量、核查方式、核查时限等。收集的核查资料主要包括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针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涉及)、申 请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如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文件(如涉及)、污染物排放口规 范化建设要求、达标证明材料(如涉及)、燃料信息文件等排污许可证申请时上传的附件,以及生产厂 区总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附图,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其他基本信息:
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是否 完整、准确;核查总量指标等相关信息是否齐全。依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 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大气重点控制区域判定是否正确。依据《国务 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磷总氮控制区判定 是否正确。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文件,核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重金属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区域判定是否正确。核查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填报是否正确。 核查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总量指标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核查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